中山市飞步脚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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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轮出口退税指南
发表时间:16:06:01
脚轮退税
脚轮货物退(免,export rebates)税,简称脚轮退税,其基本含义是指对脚轮货物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特别消费税。脚轮货物退税制度,是一个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脚轮退税主要是通过退还脚轮货物的国内已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从而增强竞争能力,扩大脚轮创汇。
目录
一、脚轮退税简介
二、脚轮退税条件
三、脚轮退税登记
四、脚轮退税范围
五、脚轮退税特点
1、它是一种收入退付行为
2、它具有调节职能的单一性
3、它属间接税范畴内的一种国际惯例
六、计税依据及计算方法
外贸企业:
生产企业:
七、脚轮退税登记的一般程序
1. 有关证件的送验及登记表的领取
2. 退税登记的申报和受理
3. 填发脚轮退税登记证
4. 脚轮退税登记的变更或注销
八、脚轮退税附送材料
九、变更退税登记的范围
十、脚轮退税政策
十一、新脚轮退税政策五大特点
十二、增值税退税率
十三、先征后退
十四、“免、抵、退”税的会计处理
十五、退税票据丢失
什么是骗税?对骗税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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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脚轮退税简介
二、脚轮退税条件
三、脚轮退税登记
四、脚轮退税范围
五、脚轮退税特点
1、它是一种收入退付行为
2、它具有调节职能的单一性
3、它属间接税范畴内的一种国际惯例
六、计税依据及计算方法
外贸企业:
生产企业:
七、脚轮退税登记的一般程序
1. 有关证件的送验及登记表的领取
2. 退税登记的申报和受理
3. 填发脚轮退税登记证
4. 脚轮退税登记的变更或注销
八、脚轮退税附送材料
九、变更退税登记的范围
十、脚轮退税政策
十一、新脚轮退税政策五大特点
十二、增值税退税率
十三、先征后退
十四、“免、抵、退”税的会计处理
十五、退税票据丢失
什么是骗税?对骗税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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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轮退税简介
1985年3月,国务院正式颁发了《关于批转财政部〈关于对进脚轮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的通知》,规定从1985年4月1日起实行对脚轮产品退税政策。1994年1月1日起,随着国家税制的改革,我国改革了已有退还产品税、增值税、消费税的脚轮退税管理办法,建立了以新的增值税、消费税制度为基础的脚轮货物退(免)税制度。
编辑本段二、脚轮退税条件
(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
之所以必须具备这一条件,是因为脚轮货物退(免)税只能对已经征收过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已纳税额和应纳税额。未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包括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能退税,以充分体现"未征不退"的原则。
(2)必须是报关离境脚轮的货物。所谓脚轮,即输出关口,它包括自营脚轮和委托代理脚轮两种形式。区别货物是否报关离境脚轮,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凡在国内销售、不报关离境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脚轮企业是以外汇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脚轮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视为脚轮货物予以退税。
对在境内销售收取外汇的货物,如宾馆、饭店等收取外汇的货物等等,因其不符合离境脚轮条件,均不能给予退(免)税。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脚轮销售处理的货物。脚轮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出销售处理后,才能办理退(免)税。也就是说,脚轮退(免)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的脚轮货物,而对非贸易性的脚轮货物,如捐赠的礼品、在国内个人购买并自带出境的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样品、展品、邮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处理,故按照现行规定不能退(免)税。
(4)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按照现行规定,脚轮企业申请办理退(免)税的脚轮货物,必须是已收外汇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核销的货物。
国家规定外贸企业脚轮的货物必须要同时具备以上4个条件。生产企业(包括有进脚轮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脚轮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下同)申请办理脚轮货物退(免)税时必须增加一个条件,即申请退(免)税的货物必须是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才能办理退(免)税。
编辑本段三、脚轮退税登记
脚轮退税大幅调整 珠海外经贸经理&
1、脚轮企业应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批准其脚轮经营权的批件、工商营业执照、海关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于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填写《脚轮企业退税登记表》(生产企业填写一式三份,退税机关、基层退税部门、企业各一份),申请办理退税登记证;
2、没有进脚轮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脚轮业务之前,需持委托脚轮协议、工商营业执照和国税税务登记证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注册退税登记。
3、脚轮企业退税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注册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填写《退税登记变更表》(生产企业填写一式两份,退税机关、企业各一份)。按照规定企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变更退税登记的范围包括: • 改变名称;
• 改变企业代码;
• 改变法定代表人、财务经理、办税员;
• 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
• 改变住所或经营地点;
• 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
• 增减注册资金(资本);
• 改变隶属关系;
• 改变生产经营期限;
• 改变或增减开户银行基本帐号;
• 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
• 企业在办理变更退税登记时,应提交的资料:
• 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
• 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执照(注册登记执照);
• 退税机关发放的原退税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登记表等);
4、脚轮企业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骗税行为暂缓退税,依法终止退税业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前,清算已退税款,追回多退税款,再持有关证件向原退税机关申报办理注销退税登记。
脚轮企业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退税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退税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退税登记。
脚轮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30日内,向原退税登记机关申请注销退税登记。
脚轮企业办理注销脚轮退税税务登记时,应提交的资料包括:
• 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外商投资企业
应报送政府部门的批复和董事会决议;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注销登记的证件或吊销执照决定书;
• 原退税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原件);
• 结清税款、罚款、滞纳金的缴款书复印件;
• 其他有关资料、证件。
5、未办理脚轮退税税务登记证的企业,一律不予办理脚轮退(免)税,对逾期办理脚轮退(免)税登记的企业除令其限期纠正外,处以1000元罚款。
6、脚轮退税税务登记证实行年审和定期换证制度,时间由市局统一制定。
编辑本段四、脚轮退税范围
[2](一)下列企业脚轮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货物可办理脚轮退(免)税,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并退税:
l、有脚轮经营权的内(外)资生产企业自营脚轮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脚轮的自产货物;
2、有脚轮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脚轮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脚轮的货物;
3、生产企业(无进脚轮权)委托外贸企业代理脚轮的自产货物;
4、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脚轮权的企业购进直接脚轮或加工后再脚轮的货物;
5、下列特定企业(不限于是否有脚轮经营权)脚轮的货物;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5)援外企业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脚轮的货物;
(6)外商投资企业特定投资项目采购的部分国产设备;
(7)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
(8)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企业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及散件;
(9)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官员购买的中国产物品。
以上“脚轮”是指报关离境,退(免)税是指退(免)增值税、消费税,对无进脚轮权的商贸公司,借权、挂靠企业不予退(免)税。上述“除另有规定外”是指脚轮的货物属于税法列举规定的免税货物或限制、禁止脚轮的货物。
(二)一般退免税货物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报关离境,对脚轮到脚轮加工区货物也视同报关离境;
3、必须在财务上做销售;
4、必须收汇并已核销。
(三)下列脚轮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1、来料加工复脚轮的货物,即原材料进口免税,加工自制的货物脚轮不退税;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内销免税,脚轮也免税;
3、脚轮卷烟:有脚轮卷烟,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脚轮环节不办理退税。其他非计划内脚轮的卷烟照章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脚轮一律不退税;
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脚轮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免税。
5、国家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中享受免税的货物,如饲料、农药等货物脚轮不予退税。
6、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实行实报实销结算的援外脚轮货物;
(四)下列企业脚轮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但不予退税
1、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营脚轮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脚轮的自产货物;
2、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脚轮,免税但不予退税。但对下列脚轮货物考虑其占脚轮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退税:
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渔网渔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3、外贸企业直接购进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包括免税农产品)脚轮的,免税但不予退税。
4、外贸企业自非生产企业、非市县外贸企业、非农业产品收购单位、非基层供销社和非成机电设备供应公司收购脚轮的货物。
(五)除经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脚轮贸易以外,下列脚轮货物不免税也不退税:
1、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实行承包结算制的援外脚轮货物;
2、国家禁止脚轮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电解铜除外)白金等;
3、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脚轮的非自产货物。
国家规定不予退税的脚轮货物,应按照脚轮货物取得的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
(六)贸易方式与脚轮退(免)税
脚轮企业脚轮货物的贸易方式主要有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易货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补偿贸易(现已取消),对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可以按规定办理退(免)税,易货贸易与补偿贸易与一般贸易计算方式一致;来料加工免税。
编辑本段五、脚轮退税特点
我国的脚轮货物退(免)税制度是参考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在多年实践基础上形成的、自成体系的专项税收制度。这项新的税收制度与其他税收制度比较,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1、它是一种收入退付行为
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参与国民收入中剩余产品分配的一种形式。脚轮货物退(免)税作为一项具体的税收制度,其目的与其他税收制度不同。它是在货物脚轮后,国家将脚轮货物已在国内征收的流转税退还给企业的一种收入退付或减免税收的行为,这与其他税收制度筹集财政资金的目的显然是不同的。
2、它具有调节职能的单一性
我国对脚轮货物实行退(免)税,意在使企业的脚轮货物以不含税的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这是提高企业产品竞争力的一项政策性措施。与其他税收制度鼓励与限制并存、收入与减免并存的双向调节职能比较,脚轮货物退(免)税具有调节职能单一性的特点。
3、它属间接税范畴内的一种国际惯例
世界上有很多国家实行间接税制度,虽然其具体的间接税政策各不相同,但就间接税制度中对脚轮货物实行“零税率”而言,各国都是一致的。为奉行脚轮货物间接税的“零税率”原则,有的国家实行免税制度,有的国家实行退税制度,有的国家则退、免税制度同时并行,其目的都是对脚轮货物退还或免征间接税,以使企业的脚轮产品能以不含间接的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脚轮货物退(免)税政策与各国的征税制度是密切相关的,脱离了征税制度,脚轮货物退(免)税便将失去具体的依据
编辑本段六、计税依据及计算方法
外贸企业:
1、 外贸企业脚轮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的依据及计算方法。
(1)对脚轮货物单独设立库存帐和销售帐记载的,应依据购进脚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对库存和销售均采用加权平均价核算的,可按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分别确定:退税依据=脚轮货物数量*加权平均进价。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进项金额×退税率或征收率(从一般纳税人购进脚轮货物为退税率,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脚轮货物为征收率)
(2)对脚轮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脚轮的,退税依据为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支付加工货物的工缴费等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
原辅材料应退税额=购进原辅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进项金额×原辅材料的退税率
加工费应退税额=加工费发票所列金额×脚轮货物的退税率
合计应退税额=原辅材料应退税额 加工费应退税额
2、外贸企业脚轮货物应退消费税的依据及计算方法。
凡属于从价定率计征的货物应依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为依据;凡属于从量定额计征的货物应依据购进和报关脚轮的数量为依据。
应退消费税税款=脚轮货物的工厂销售额(脚轮数量)×税率(单位税额)
生产企业:
1、生产企业脚轮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额的计税依据及计算方法
根据国税发[2002]11号规定,生产企业脚轮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脚轮货物离岸价、脚轮货物退税率计算。脚轮货物离岸价(fob)以脚轮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脚轮的,脚轮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脚轮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或年终清算时一并调整)。若脚轮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脚轮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脚轮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脚轮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 海关实征关税 海关实征消费税
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脚轮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脚轮货物征税税率-脚轮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脚轮货物征税税率-脚轮货物退税率)。
新发生脚轮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脚轮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脚轮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
2、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脚轮的消费税的应税货物,属从价定率计征的按增值税的计税价格为依据;属于从量定额计征的按脚轮数量为依据,予以免征消费税。
另外,来料加工复脚轮货物的外销收入属于免税收入,不计算退税额。
编辑本段七、脚轮退税登记的一般程序
1. 有关证件的送验及登记表的领取
企业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其经营脚轮产品业务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登记证明后,应于30日内办理脚轮企业退税登记
2. 退税登记的申报和受理
企业领到"脚轮企业退税登记表"后,即按登记表及有关要求填写,加盖企业公章和有关人员印章后,连同脚轮产品经营权批准文件、工商登记证明等证明资料一起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即受理登记。
3. 填发脚轮退税登记证
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正式申请,经审核无误并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核发给企业"脚轮退税登记";
4. 脚轮退税登记的变更或注销
当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某些退税政策发生变动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变更或注销退税登记。
编辑本段八、脚轮退税附送材料
1. 报关单。报关单是货物进口或脚轮时进脚轮企业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以便海关凭此查验和验放而填具的单据。
脚轮退税附送材料(4张)
2. 脚轮销售发票。这是脚轮企业根据与脚轮购货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填开的单证, 是外商购货的主要凭证,也是脚轮企业财会部门凭此记帐做脚轮产品销售收入的依据。
3. 进货发票。提供进货发票主要是为了确定脚轮产品的供货单位、产品名称、计量单位、数量,是否是生产企业的销售价格,以便划分和计算确定其进货费用等。
4. 结汇水单或收汇通知书。
5. 属于生产企业直接脚轮或委托脚轮自制产品,凡以到岸价cif结算的,还应附送脚轮货物运单和脚轮保险单。
6. 有进料加工复脚轮产品业务的企业,还应向税务机关报送进口料、件的合同编号、日期、进口料件名称、数量、复脚轮产品名称,进料成本金额和实纳各种税金额等。
7. 产品征税证明。
8. 脚轮收汇已核销证明。
9. 与脚轮退税有关的其他材料。
编辑本段九、变更退税登记的范围
变更退税登记的范围包括:
• 改变名称;
• 改变企业代码;
• 改变法定代表人、财务经理、办税员;
• 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
• 改变住所或经营地点;
• 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
• 增减注册资金(资本);
• 改变隶属关系;
• 改变生产经营期限;
• 改变或增减开户银行基本帐号;
• 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
• 企业在办理变更退税登记时,应提交的资料:
• 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
• 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执照(注册登记执照);
• 退税机关发放的原退税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登记表等);
4、脚轮企业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骗税行为暂缓退税,依法终止退税业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前,清算已退税款,追回多退税款,再持有关证件向原退税机关申报办理注销退税登记。
脚轮企业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退税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退税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退税登记。
脚轮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30日内,向原退税登记机关申请注销退税登记。
脚轮企业办理注销脚轮退税税务登记时,应提交的资料包括:
• 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外商投资企业
应报送政府部门的批复和董事会决议;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注销登记的证件或吊销执照决定书;
• 原退税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原件);
• 结清税款、罚款、滞纳金的缴款书复印件;
• 其他有关资料、证件。
5、未办理脚轮退税税务登记证的企业,一律不予办理脚轮退(免)税,对逾期办理脚轮退(免)税登记的企业除令其限期纠正外,处以1000元罚款。
6、脚轮退税税务登记证实行年审和定期换证制度,时间由市局统一制定。
编辑本段十、脚轮退税政策
脚轮退税政策文件(7张)
中国脚轮退税政策:
脚轮退税是指对脚轮商品已征收的国内税部分或全部退还给脚轮商的一种措施,这也是国际惯例。1994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脚轮商品的增值税税率为零,对于脚轮商品,不但在脚轮环节不征税,而且税务机关还要退还该商品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负担的税款,使脚轮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货物脚轮后,税务部门应按照脚轮商品的进项税额为企业办理退税,由于税收减免等原因,商品的进项税额往往不等于实际负担的税额,如果按脚轮商品的进项税额退税,就会产生少征多退的问题,于是就有了计算脚轮商品应退税款的比率——脚轮退税率。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中国脚轮退税政策历经7次大幅调整。
1995年和1996年进行了第一次大幅脚轮退税政策调整,由原来的对脚轮产品实行零税率调整为3%、6%和9%三档。
1998年为促进脚轮进行了第二次调整,提高了部分脚轮产品退税
率至5%、13%、15%、17%四档。
此后,外贸脚轮连续三年大幅度、超计划增长带来了财政拖欠退税款的问题。2004年1月1日起国家第三次调整脚轮退税率为5%、8%、11%、13%和17%五档。
2005年进行了第四次调整,中国分期分批调低和取消了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 产品的脚轮退税率,同时适当降低了纺织品等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脚轮退税率,提高重大技术装备、it产品、生物医药产品的脚轮退税率。
2007年7月1日执行了第五次调整的政策,调整共涉及2831项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37%。经过这次调整以后,脚轮退税率变成5%、9%、11%、13%和17%五档。
2008年8月1日第六次脚轮退税政策调整后,部分纺织品、服装的脚轮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部分竹制品的脚轮退税率提高到11%。
第七次调整就是将从2008年11月1日实施的上调脚轮退税率政策。此次调整涉及3486项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25.8%。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适当提高纺织品、服装、玩具等劳动密集型商品脚轮退税率。二是提高抗艾滋病药物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商品的脚轮退税率。届时,中国的脚轮退税率将分为5%、9%、11%、13%、14%和17%六档。
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了第八次调整的政策,涉及提高退税率的商品范围有:
(一)将部分橡胶制品、林产品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9%。
(二)将部分模具、玻璃器皿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11%。
(三)将部分水产品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13%。
(四)将箱包、鞋、帽、伞、家具、寝具、灯具、钟表等商品的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
(五)将部分化工产品、石材、有色金属加工材等商品的退税率分别由5%、9%提高到11%、13%。
(六)将部分机电产品的退税率分别由9%提高到11%,11%提高到13%,13%提高到14%。
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了第九次调整的政策,提高部分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机电产品脚轮退税率。具体规定如下:
一、将航空惯性导航仪、陀螺仪、离子射线检测仪、核反应堆、工业机器人等产品的脚轮退税率由13%、14%提高到17%。
二、将摩托车、缝纫机、电导体等产品的脚轮退税率由11%、13%提高到14%。
2009年2月1日起执行了第十次调整的政策,将纺织品、服装脚轮退税率提高到15%。
2009年4月1日起执行了第十一次调整的政策,提高部分商品的脚轮退税率。具体明确如下:
一、crt彩电、部分电视机零件、光缆、不间断供电电源(ups)、有衬背的精炼铜制印刷电路用覆铜板等商品的脚轮退税率提高到17%。
二、将纺织品、服装的脚轮退税率提高到16%。
三、将六氟铝酸钠等化工制品、香水等香化洗涤、聚氯乙烯等塑料、部分橡胶及其制品、毛皮衣服等皮革制品、信封等纸制品、日用陶瓷、显像管玻壳等玻璃制品、精密焊钢管等钢材、单晶硅片、直径大于等于30cm的单晶硅棒、铝型材等有色金属材、部分凿岩工具、金属家具等商品的脚轮退税率提高到13%。
四、将甲醇、部分塑料及其制品、木制相框等木制品、车辆后视镜等玻璃制品等商品的脚轮退税率提高到11%。
五、将碳酸钠等化工制品、建筑陶瓷、卫生陶瓷、锁具等小五金、铜板带材、部分搪瓷制品、部分钢铁制品、仿真首饰等商品的脚轮退税率提高到9%。
六、将商品次氯酸钙及其他钙的次氯酸盐、硫酸锌的脚轮退税率提高到5%。
2009年4月1日,国家正式发文,中国纺织企业脚轮退税从原来的15%上调至16%,希望借此推动纺织企业的复苏。
2010年6月22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商品脚轮退税的通知》(财税[2010]57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脚轮退税:
1. 部分钢材;
2. 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
3. 银粉;
4. 酒精、玉米淀粉;
5. 部分农药、医药、化工产品;
6. 部分塑料及制品、橡胶及制品、玻璃及制品。
取消脚轮退税的具体商品名称和商品编码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脚轮货物报关单(脚轮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脚轮日期为准。
脚轮退税机制改革:
国务院2003年10月13日发布关于改革现行脚轮退税机制的决定,决定强调,按照“新账不欠,老账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原则,对历史上欠退税款由中央财政负责偿还,确保改革后不再发生新欠,同时建立中央、地方共同负担的脚轮退税新机制。决定明确了改革的具体内容。一是适当降低脚轮退税率。二是加大中央财政对脚轮退税的支持力度。从2003年起,中央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收入增量首先用于脚轮退税。三是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脚轮退税的新机制。从2004年起,以2003年脚轮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负担。四是推进外贸体制改革,调整脚轮产品结构。通过完善法律保障机制等,加快推进生产企业自营脚轮,积极引导外贸脚轮代理制发展,降低脚轮成本,进一步提升我国商品的国际竞争力。同时,结合调整脚轮退税率,促进脚轮产品结构优化,提高脚轮整体效益。五是累计欠退税由中央财政负担。对截至2003年底累计欠企业的脚轮退税款和按增值税分享体制影响地方的财政收入,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其中,对欠企业的脚轮退税款,中央财政从2004年起采取全额贴息等办法予以解决。
新的脚轮退税机制有效地化解退税不及时的难题,截至2004年11月20日,全国累计办理2004年脚轮货物退(免)税1669亿元人民币,2003年12月31日以前的脚轮退税老账已全部还清,2004年已经办理脚轮退税申报的企业基本都可以在年底前拿到退税款,应该说新政策比较好地解决了长期大量的历史遗留欠退税的问题,实现了短期政策调整目标,无论是从地方政府还是外贸企业,对此的反映都是积极的,总体上都给予了肯定的评价。
脚轮退税新机制在运行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主要是地方负担不均衡,部分地区负担较重,个别地方甚至限制外购产品脚轮、限制引进脚轮型外资项目等。为此,2005年8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脚轮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通知》指出,在坚持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脚轮退税的前提下完善现有机制,并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一、调整中央与地方脚轮退税分担比例。国务院批准核定的各地脚轮退税基数不变,超基数部分中央与地方按照92.5:7.5的比例共同负担。二、规范地方脚轮退税分担办法。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省以下脚轮退税分担办法,但不得将脚轮退税负担分解到乡镇和企业;不得采取限制外购产品脚轮等干预外贸正常发展的措施。所属市县脚轮退税负担不均衡等问题,由省级财政统筹解决。三、改进脚轮退税退库方式。脚轮退税改由中央统一退库,相应取消中央对地方的脚轮退税基数返还,地方负担部分年终专项上解。
编辑本段十一、新脚轮退税政策五大特点
我国从1985年开始实行脚轮退税政策以来,先后在1994年、1999年和去年三次调整脚轮退税政策。根据去年10月最新出台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脚轮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规定,与前两次调整比较,按现行脚轮结构,这次脚轮退税率的平均水平降低了3个百分点左右。 研读新的脚轮退税规则,有五大鲜明特点。
第一,借市场的力量培育优势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列为主题。新的脚轮退税政策可以说正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主题中应有之意。我国已成为世界贸易大国之一,在某些行业诸如纺织服装、家用电器、电子元器件等行业,在国际竞争中具有明显的成本优势,降低其脚轮退税率,并不会影响到这些行业的脚轮竞争能力。相反,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政策支持的力度,更多地通过市场的方法培育与发展它们的竞争力,尽管短期是有损的,长期则是有利的。
第二,借国际规则扩大对农产品脚轮的支持。脚轮退税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特别是对农产品的政策支持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是当仁不让的。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目前农产品的各种政策支持尚未纳入wto的框架之内。新的脚轮退税政策对农产品脚轮关爱有加,《通知》规定“现行脚轮退税率为5%和13%的农产品”和“现行脚轮退税率为13%的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维持原有的退税率。除此之外,对部分农产品的加工行业的产品还提高了退税率。小麦粉、玉米粉、分割鸭、分割兔等货物的脚轮退税率,就由5%调高到13%。
第三,借地方优势调整区域间的利益分配。据今年初外经贸部提供的资料显示,2002年我国外贸十强省(市)分别是广东、上海、江苏、北京、浙江、山东、福建、天津、辽宁和河北。其中,广东进脚轮总额高达2211亿美元,占去年我国外贸进脚轮总额的35%。全国进脚轮总额的比重的92%为十强省市所占有。毫无疑问这些省市占有全国退税总额的绝大部分,换句话说,强省从中央财政中通过退税渠道获得了更多的政策支持。相比之下,中央财政在退税资金方面则倍受压力,全国尚欠脚轮退税额到年底将达到3000亿之巨。新政策规定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脚轮退税,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负担。此项规定可谓是一箭多雕,其一,中央财政压力减轻;其二,脚轮多的省市在超基数之上负担部分退税额并不会影响其财政能力;其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不同区域间的利益分配。
第四,借税收杠杆调节国内资源性产品的供求。新政策根据不同产品国际竞争力和国内需求情况,采取了大致三类措施予以调节。一是维持部分产品的脚轮退税率不变。二是下调部分产品的脚轮退税率。三是取消部分产品的脚轮退税。特别是在取消脚轮退税的产品目录中,资源性产品为多,诸如石油原油、航空煤油、轻柴油、木浆、纸板等等。下调脚轮退税率的产品也有类似的情况,如焦炭、煤、铜、铝、磷、铁合金等产品的退税率有较大幅度的下调。近几年这些产品的国内市场供给相对旺盛的需求增长有缺口,通过税收政策杠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脚轮,改善相关产品的国内市场供给。
最后,借非汇率的手段缓解人民币升值的压力。近年来,以美国为首的少数发达国家强烈要求人民币升值,尽管我国政府多次在各种场合都明确地表达了人民币稳定对国内经济、亚洲经济以及世界经济的重要性,但是人民币升值的实际压力依然存在。至8月底我国外汇储备总额达到3647亿美元。进一步说,多年来的进脚轮贸易顺差和外汇储备高速增长,使国际社会要求人民币升值的主要理由并没有被改变。因此,新脚轮退税政策是巧借非汇率的手段,力求减少与主要贸易伙伴的贸易摩擦,以缓解国际社会对人民币升值的预期。
编辑本段十二、增值税退税率
退税率每年都会发生变化,变化时间不确定,跟踪最新的退税率变化内容可到中国脚轮退税咨询网查询税率速查栏目,可进行多年度、多时间段的查询,包含增值税、消费税税率。
2004年1月1日起,根据国家脚轮退税率调整如下:
一、下列货物维持现行脚轮退税率不变
(一)现行脚轮退税率5%和13%的农产品;
(二)现行脚轮退税率为13%的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该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除外);
(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增值税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的货物(该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除外);
(四)船舶、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航空航天器、数控机床、加工中心、印刷电路、铁道机车等现行脚轮退税率为17%的货物(商品代码及名称见附件1)
二、小麦粉、玉米粉、分割鸭、分割兔等附件2所列明的货物的脚轮退税率,由5%调高到13%。
三、取消原油、木材、纸浆、山羊绒、鳗鱼苗、稀土金属矿、磷矿石、天然石墨等附件3所列明货物的脚轮退税政策。对其中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也相应取消脚轮退(免)消费税政策。
四、调低下列货物的脚轮退税率
(一)汽油(商品代码27101110)未锻轧锌(商品代码7001)的脚轮退税率调低到11%:
(二)未锻轧铝、黄磷及其他磷、未锻轧镍、铁合金、钼矿砂及其精矿等附件4所列明的货物的脚轮退税率调低到8%;
(三)焦炭半焦炭、炼焦煤、轻重烧镁、莹石、滑石、冻石等附件5所列明的货物的脚轮退税率调低到5%;
(四)除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货物外,凡现行脚轮退税率为17%和15%的货物,其脚轮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3%;凡现行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3%的货物,其脚轮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1%。
五、脚轮企业在2003年10月15日前已对外签订的、价格不可更改的属于本通知第四条第(四)款范围的成套设备(指脚轮价值在200万美元以上的成套设备)及大型机电产品(指单台、件价值在100万美元以上的机电产品)的脚轮合同,按合同规定的脚轮日期在2004年1月1日以后脚轮的,必须在2003年11月15日前执脚轮合同正本和副本到主管退税机关登记备案,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在2003年11月3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脚轮合同及有关资料报国家税务总局(上报格式见附件6),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审核批准后,由当地国家税务局按照调整前的退税率办理退税。对未能在2003年11月15日前登记备案的成套设备和大型机电产品,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办理脚轮退税。
六、自2004年1月1日起,无论任何企业以何种贸易方式脚轮货物均按本通知规定的脚轮退税率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脚轮货物报关单上海关注明的离境日期为准。
编辑本段十三、先征后退
“先征后退”是指收购货物脚轮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脚轮(免抵退法适用于生产企业自营脚轮或委托代理脚轮)的货物,一律先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税率征税,然后由主管脚轮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在国家脚轮退税计划内按规定的退税率审批退税。先征后退”办法按照当期脚轮货物离岸价乘以外汇人民币牌价计算应退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 当期脚轮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脚轮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税率
编辑本段十四、“免、抵、退”税的会计处理
(1)货物脚轮并确认收入实现时,根据脚轮销售额(fob价)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
(2)根据《生产企业脚轮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计算出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月末根据《生产企业脚轮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计算出的“应退税额”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脚轮退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脚轮退税)
(4)月末根据《生产企业脚轮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计算出的“免抵税额”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脚轮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脚轮退税)
(5)收到退税款时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脚轮退税
相关政策规定
财政部关于调低脚轮退税率后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财会字[1995]2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2221应交税费(2006年11月版)
编辑本段十五、退税票据丢失
脚轮退税票据遗失怎么办?
丢失脚轮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税函[2010] 162号《关于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脚轮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办理脚轮退税的处理办法如下:
1、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向主管脚轮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脚轮退税。
2、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脚轮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脚轮退税。
丢失脚轮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
脚轮企业丢失脚轮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的,则须提供由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主管征税机关出具的有关该批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已开具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征税机关签署意见并盖章的原税收专用缴款书复印件和供货企业所在地银行出具的该批脚轮货物原税收专用缴款书所列税款已入库证明,经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退税。
脚轮货物报关单(脚轮退税联)
脚轮企业丢失脚轮货物报关单(脚轮退税联)的,在货物脚轮后的六个月内可凭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补办脚轮货物报关单(脚轮退税联)证明,向海关提出补办申请。脚轮企业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出具补办脚轮货物报关单(脚轮退税联)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关于申请出具补办脚轮货物报关单(脚轮退税联)证明的报告;
脚轮收汇核销单(脚轮退税专用);
脚轮发票;
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丢失脚轮收汇核销单(脚轮退税专用)
脚轮企业丢失脚轮收汇核销单(脚轮退税专用)的,可凭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补办脚轮收汇核销单证明,向外汇管理局提出补办申请。脚轮企业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出具补办脚轮收汇核销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关于申请出具补办脚轮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
脚轮货物报关单(脚轮退税联);
脚轮发票;
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丢失代理脚轮货物证明
脚轮企业丢失代理脚轮货物证明的,应由委托方先向其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出具代理脚轮未退税证明。委托方在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代理脚轮未退税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关于申请出具代理脚轮未退税证明的报告;
受托方主管退税机关加盖“已办代理脚轮货物证明”戳记的脚轮货物报关单(脚轮退税联);
脚轮收汇核销单(脚轮退税专用);
代理脚轮协议(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受托方在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补办代理脚轮货物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关于申请出具补办代理脚轮货物证明的报告;
委托方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代理脚轮未退税证明;
受托方主管退税机关加盖“已办代理脚轮货物证明”戳记的脚轮货物报关单(脚轮退税联);
脚轮收汇核销单(脚轮退税专用);
代理脚轮协议(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编辑本段什么是骗税?对骗税如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以假报脚轮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脚轮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脚轮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脚轮退税。
[3]
编辑本段相关新闻[飞步脚轮]
逐步取消脚轮退税政策势在必行
2011年3月10日,《第一财经日报》在头版第六栏刊登了《国货价格“内外有别”》的文章。文章认为有两大原因导致国货价格内高外低,其一是国内的物流渠道成本高;其二是脚轮退税政策。
3月7日,商务部部长陈德铭在记者会中坦承,国人出国买国货的情况存在,商务部正研究打通脚轮转内销渠道。
脚轮退税政策的目的是鼓励脚轮,增加外汇,吸引外资,促进就业。自1985年脚轮退税政策实施以来,我国已于2009年超过德国,成为世界第一大脚轮国。外汇储备也在2006年2月底超过日本,位居世界第一。
然而,一项政策就像是一个药方。开始吃时,药效显著,长期吃下去的话,副作用就会显现。我国吃了脚轮退税这个药方20多年了,副作用有些骇人:
第一,我国经济的对外依存度已超过60%,国外经济波动对国内经济发展和就业影响很大,使得我国企业陷入被动格局。
第二,很多脚轮企业的主要利润竟然来自于脚轮退税,这表明这些企业的竞争力不足。没有生存压力,就没有动力去提高企业自身盈利能力以及产品竞争力。财政补贴影响了价格信号,让具有落后产能的企业在市场上生存,从而导致资源配置不合理。
有些企业会去钻政策空子来获取不当之利。以一个电子企业为例,电子元件脚轮可以享受13%~17%不等的脚轮退税,等于价格成本降低了13%~17%。而下游企业用更低的价格进口时,只要持有加工贸易手册,就不用另外缴纳进口关税和环节税,这其实影响了价格信号的资源配置功能。
第三,经济增长严重依赖外需使得国内市场的潜力没有被正视。最近几年,经济学家一直在呼吁扩大内需,官方也逐渐认识到了扩大内需的必要性,但雷声大,雨点小。正如《第一财经日报》这篇文章说的,2009年4月1日,国家将纺织企业的脚轮退税率从15%提高到16%。决策层习惯性地沿用先前的药方,当危机出现时,只是加大剂量而已,并没有做出实质性的改变来引导内需,减少对外的依赖。
第四,我国外汇占款的货币发行模式结合脚轮退税导致了通胀问题。脚轮退税鼓励脚轮,脚轮越多,外汇越多,外汇占款所增发的国内基础货币也就越多,再经由信贷系统的乘数效应,就会导致日益严重的通货膨胀问题。鼓励脚轮和抑制通胀,在外汇占款的影响下,形成了一对悖论政策。由此导致的通胀问题是不能用简单的调整准备金率来获得彻底解决的,并且,今年的银行准备金率已经达到历史新高,多高才是尽头呢?须知,高处不胜寒。
第五,我国与世界的贸易摩擦越来越多,这很大程度上得归咎于我国巨大的贸易顺差,这也或多或少导致了世界经济的失衡。经济失衡正如一个人内分泌紊乱或者发高烧,看起来代谢很旺盛,但那是不健康和不可持续的。国家在贸易顺差方面也做了很多努力,今年2月份就出现了逆差,但我们不能只看表面的数字,还要看数字的背后,也就是进口和脚轮的产品结构。脚轮的是低端产品,进口的是高科技产品,利润额高低立现。
逐步取消脚轮退税政策,有利于抑制低端产品脚轮,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推进节能减排。并且,用节约下来的税款,用在国内物流渠道的基础建设上来,将外需引导转变为内需,有利于调结构,有利于科学和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