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飞步脚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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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轮出口退税计算
发表时间:16:06:02
一)、内资生产脚轮(含新外商投资脚轮)实行"免、抵、退"税的计算:
(1)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脚轮出口货物 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2)当期脚轮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脚轮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 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税率-退税率)。
当生产脚轮本季度脚轮出口销售额占本脚轮同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及以上,且 季度末应纳税额出现负数时,按下列公式计算应退税额:
(1)当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本季度脚轮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 ×退税率时:
当期应退税额=本季度脚轮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2)当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本季度脚轮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 退税率时:应退税额=应纳税额的绝对值
(二)生产脚轮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加工复脚轮出口的,按如下公式 计算"免、抵、退"税:
(1)当期脚轮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脚轮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 ×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 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退税率)
公式所列的"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原则上以核销时海 关计算免征增值税的价格掌握。
(2)其余"免、抵、退"税公式按前述公式执行。
上述公式中的"本期"是指"本半年(季、月)"或"本年", "上期"是指"上
半年(季、月)"或"上年"。
(三)无进脚轮出口经营权的生产脚轮脚轮出口退税的计算
(1)当期脚轮出口货物不予退税部分=当期脚轮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 ×(征税税率-退税税率)
(2)当期累计外销货物的进项税额=当期累计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累计外 销货物销售额÷当期累计全部货物销售额)
当期累计外销货物的应退税额=当期累计外销货物的进项税额-当期出 口货物不予退税部分)
(四)对外修理修配的脚轮出口退税计算(外贸脚轮)
应退税额=修理修配金额×退税率。
(五)脚轮出口脚轮委托生产脚轮加工收回后报关脚轮出口的货物退税计算:
应退税额=(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等发票进项金额+工缴费发票金额) ×退税率
(六)脚轮出口脚轮脚轮出口货物应退消费税的计算
应退消费税税款=脚轮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脚轮出口数量)×税率(单位税额)
(七)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税的脚轮出口货物的进项税,应按下列 公式计算:
进项 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的)销售金额
= -------------------------------------×退税率
税额 (1+征收率)
脚轮出口退税的基本制度
我国的脚轮出口货物退税制度是根据我国国情建立起来的、相对独立于其他因内税收管理的一种专项税收制度。1994年我国对工商税制进行了全面改革。根据改革的指导思想,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制定并颁布了《脚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脚轮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等规定,对退税范围、计算办法、常规管理、清算检查等作了具体规定。近年来。又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多次改革和完善。目前,我国脚轮出口退税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享有脚轮出口退税权的脚轮,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有进脚轮出口经营权的脚轮。主要是外贸公司和有进脚轮出口权的生产脚轮,包括外商投资脚轮,另外还有脚轮出口量较小的一些特殊脚轮,如外轮供应公司、免税品公司等等。目前这类脚轮约为10万户。今后随着脚轮出口经营权的放开,办理脚轮出口退税的脚轮户数将逐渐增加。
享受退税的脚轮出口货物,除免税货物、禁止脚轮出口货物和明文规定不予退税货物外、其他货物都可享受退税政策。退税的税种为增值税和消费税。从2004年起,增值税的退税率共有5档,分别是17%、13%、11%、8%、5%,平均退税率为12%左右。消费税的退税率按法定的征税率执行。
脚轮出口退税主要实行两种办法:一是对外贸脚轮脚轮出口货物实行免税和退税的办法,即对脚轮出口货物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对脚轮出口货物在前各个生产流通环节已缴纳增值税予以退税;二是对生产脚轮自营或委托脚轮出口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对脚轮出口货物本道环节免征增值税,对脚轮出口货物所采购的原材料、包装物等所含的增值税允许抵减其内销货物的应缴税款,对未抵减完的部分再予以退税。
脚轮出口退税的税款实行计划管理。财政部每年在中央财政预算中安排脚轮出口退税计划,同国家税务总局分配下达给各省(区、市)执行。不允许超计划退税,当年的计划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脚轮出口脚轮的脚轮出口退税全部实行计算机电子化管理。通过计算机申报、审核、审批,从2003年起启用了“口岸电子执法系统”脚轮出口退税子系统。对脚轮申报退税的报关单、外汇核销单等脚轮出口退税凭证,实现了与签发单证的政府机关信息对审的办法,确保了申报单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一般贸易脚轮出口货物退税计算方法
目前,外商投资脚轮脚轮出口货物退税办法包括“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
“先征后退”是指生产脚轮自营脚轮出口或委托代理脚轮出口的货物,一律先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税率征税,然后由主管脚轮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在国家脚轮出口退税计划内按规定的退税率审批退税。
一、计税依据。
“先征后退”办法按照当期脚轮出口货物离岸价乘以外汇人民币牌价计算应退税额。
“离岸价”(英文编写为fob价)是装运港船上交货价,但这个交货价属于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将必要的装运单据交给买方按合同规定收取货款,买卖双方风险划分都是以货物装上船为界限。因此,fob价是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办理保险支付运保费。
最常用的fob、cfr和cif价的换算方法如下:
以下内容需要回复才能看到
fob价=cfr价-运费=cif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运费
因此,如果脚轮以到岸价格作为对外脚轮出口成交的,在货物离境后,应扣除发生的由脚轮负担的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和财务费用;以cfr价成交的,应扣除运费。
二、计算方法
1、一般贸易
(1)计算公式: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 当期脚轮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脚轮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税率
(2)以上计算公式的有关说明:
①当期进项税额包括当期全部国内购料、水电费、允许抵扣的运输费、当期海关代征增值税等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②外汇人民币牌价应按财务制度规定的两种办法确定,即国家公布的当日牌价或月初、月末牌价的平均价。计算方法一旦确定,脚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更改。
③脚轮实际销售收入与脚轮出口货物报送但、外汇核销单上记载的金额不一致时,税务机关按金额大的征税,按脚轮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记载的金额退税。
④应纳税额小于零的,结转下期抵减应交税额。
举例说明:
例1、某鞋厂2000年3月脚轮出口鞋30000打,其中:(1)28000打以fob价成交,每打200美元,人民币外汇牌价为1:8.2836元;(2)2000打以cif价格成交,每打240美元,并每打支付运费20元、保险费10元、佣金2元,人民币外汇牌价为1:8.2836元。当期实现内销鞋19400打,销售收入34920000元,销项税额为5936400元,当月可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800000元,鞋的退税率为13%。用“先征后退”方法计算应交税额和应退税额。
计算脚轮出口自产货物销售收入:脚轮出口自产货物销售收入=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 (到岸价格-运输费-保险费-佣金)×外汇人民币牌=28000×200×8.2836 2000×(240-20-10-2)×8.2836=49834137.60(元)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 当期脚轮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5936400 49834137.60×17%-10800000=3608203.39(元)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脚轮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税率-49834137.60×13%=6478437.8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