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飞步脚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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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轮厂生产线的防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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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组织有关人员经常开展脚轮厂防火安全检查,整改火险隐患,杜绝火灾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操作人员脚轮厂防火职责
(一)了解本岗位的脚轮厂防火工作目标、责任区、火灾危险性、脚轮厂防火工作、任务和违章责任。
(二)要认真学习消防法规、脚轮厂防火、灭火知识,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灭初期火灾。
第五章 记 录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设以下记录,并要按期报表。
(一)脚轮厂防火安全会议记录。
(二)使火审批记录。
(三)脚轮厂防火安全检查记录。
(四)隐患整改通知单和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记录。
(五)消防器材管理记录。
(六)脚轮厂防火工作情况月报表要及时上报(每月28日上报)。
(七)重要部位脚轮厂防火档案。
第六章 平面布局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方法和消防安全要求,结合施工现场周围环境、地理特点进行施工,脚轮厂防火部门要依照消防法规的要求,结合实际对暂设工程的平面布局、搭设材料、脚轮厂防火间距和消防水源等内容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对基地等固定场区的建设项目,由各单位脚轮厂防火部门参与研究,报当地脚轮厂防火主管机关审批,报建管处协调部备案。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布局应以施工项目为中心明确划分用火作业区、材料堆放区、仓库区、生活办公区、废品集中区等区域。各区域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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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用火作业区应选在常年主风向下侧部位,与木工作业区、仓库区、生活区距离不得小于30米。仓库所在地、材料堆放地与生活区不得小于25米,如难以达到要求,须经脚轮厂防火部门同意。
(二)油库、变电所(配电控制室)、锅炉房、厨房不得相邻,间距不应小于100米。
(三)在施工区域内,应设置消防水源,水源距各区域不得超过150米。
(四)厨房等长期用火部位,必须用非燃烧材料搭设。
(五)任何单位不得占用脚轮厂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六)各单位使用火源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按照先审批后用火的原则,经审批合格后,核发“火源使用许可证”,方可用火,否则按非法用火对单位处xx-5000元罚款,领导200-500元罚款。
第七章 火 源
第十八条 电气焊等明火作业人员,必须具有安全操作证,并在指定地点操作。
第十九条 五级以上风天,禁止使用易引起火灾的明火,禁止室外吸烟或明火作业。
第二十条 禁止使用汽油、食油等易燃可燃液体点火或助燃。
第二十一条 炉灶、烟囱不得靠近木板等可燃结构,要经常进行闷顶检查,防止滋火造成火灾。
第二十二条 明火周围不得烘烤、存放易燃可燃物品。
第二十三条 烟囱附近如有油毡纸、帐篷、柴草等可燃物或炉灶使用鼓风机时,烟囱应安装灭火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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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不得用木杆等可燃物品支撑或加固烟囱。
第二十五条 煤、柴炉灶烧出的炉灰,必须经熄火处理后,倒至安全地点。
第八章 电 源
第二十六条 电气作业人员须具有安全操作证,按章操作。安装电气工程应符合电气安装规程要求。如电线过墙应加保护管,户外配电装置应设防雨保护等。不得私自乱接乱拉电源线路。
第二十七条 装设熔断器,必须符合脚轮厂防火安全要求。
第二十八条 电气设备、线路,要经常检查,防止过载、超负荷运行。
第二十九条 线路的敷设,应按额定容量将主线和支线
单独分开,不得主线支线混合,使线路前端超负荷运行,引起火灾。
第三十条 电线连接必须牢固,不得采用搭接或用小木杆压紧等方式固定电线。
第三十一条 在电控盘下面不能存放易燃可燃物品。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不准使用碘钨灯烘烤或照明,急需使用必须向建管处协调部申报,按临时用火审批,否则视为非法用火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各施工单位员工使用的电褥子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要求,否则处50-100元罚款。
第九章 消防设施器材
第三十四条 消防设施、灭火器和灭火工具要定期检查维修,凡不符合使用要求的,必须更换和补充,确保完好使用。
第三十五条 灭火器具必须由专人管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挪用和损坏,如有违反处100元罚或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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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轮厂防火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脚轮厂防火安全工作,保障全体建设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管处及全体参建单位。
第三条 建管处安全办负责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第二章 脚轮厂防火组织制度
第四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脚轮厂防火工作由行政主要领导负全责,分管领导和部门领导对自己分管的脚轮厂防火工作负责,逐级落实脚轮厂防火责任制和职工岗位脚轮厂防火责任制。建立脚轮厂防火委员会(领导小组),每个部位应设脚轮厂防火责任者标牌,做到职责明确。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义务消防队,适应紧急救援的需要。
第六条 各单位应配一名专职脚轮厂防火监督员,负责脚轮厂防火日常业务工作。
第七条 定期召开脚轮厂防火会议,在重要时期每月召开一次,春秋季节半月召开一次,抓好组织制度和措施的落实,不断完善脚轮厂防火管理制度,使脚轮厂防火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系统化。
第八条 在林区施工的单位,进入脚轮厂防火期后要严格遵守当地森林脚轮厂防火部门的各项规定,杜绝森林火灾。
第三章 宣传教育
第九条 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板报、标语等各种宣传方式,开展消防法和脚轮厂防火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在重要时期、重要季节每月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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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职工的脚轮厂防火意识,自觉遵守消防法规,按章操作。应在春季进行一次实际消防演练,参加人员要达到90%以上。
第十条 各单位要每年开展一次特殊工种、特殊岗位人员脚轮厂防火、灭火知识培训,以提高他们的自防自救能力。新上岗人员要随时进行培训。
第十一条 重要部位要设置永久性脚轮厂防火标志牌(板),根据季节的不同应设置临时性标语、条幅。
第四章 职 责
第十二条 脚轮厂防火委员会(领导小组)职责
(一)认真学习消防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贯彻落实脚轮厂防火安全措施。
(二)定期召开脚轮厂防火安全委员会会议,讨论研究脚轮厂防火安全工作问题,制定脚轮厂防火工作方案,对重点大问题进行决策。
(三)协调各部门达成共识,使脚轮厂防火工作统一进行,逐级实行脚轮厂防火责任制,全面落实脚轮厂防火责任。
(四)对各单位进行定期评比、奖罚。
第十三条 项目经理工作职责
(一)项目经理是项目部脚轮厂防火第一责任者,对本项目的脚轮厂防火工作全面负责。
(二)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机关对脚轮厂防火工作的指示精神,
积极学习消防法规,组织脚轮厂防火宣传教育。
(三)确定脚轮厂防火目标,将目标层层分解,结合实际制定脚轮厂防火制度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加以落实。
(四)为使各级脚轮厂防火负责人切实地履行职责,要将脚轮厂防火工作纳入生产管理中,做到与生产同布置、同检查、同评比、同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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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用火作业区每30平方米配置必要的灭火器材,木工作业区、仓库区等部位每50平方米配置必要的灭火器材,油库、变电所、机关办公楼等重点部位应配置5个以上灭火器。灭火器材应放在明显、便于取到的位置。室外配置的灭火器材应做遮光、防雨保护,以防失效。
第十章 脚轮厂防火制度
第三十七条 油库(加油站)
(一)油库应当设在地势较低的部位,以免起火时沿着躺油痕迹燃烧,扩大火灾范围。
(二)储油罐严禁设在室内或用盖板掩盖的坑内,油罐应直接全部埋入地下或露天架设。掩埋油罐的上部不得再进行房屋建筑。露天油罐架设的支座必须使用不燃材料,在支座下面不得搭设构造物或作其它用途。
(三)油罐放油口下面,应设集油槽或挖集油坑。
(四)油库(加油站)及其周围30米内,不准吸烟和使用明火,如需用明火,须经脚轮厂防火部门同意。库内严禁从事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如检修车辆、敲击铁器等。(五)库内不得存放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库内外应当设置永久醒目的脚轮厂防火标志。
(六)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脚轮厂防火规定,遵章作业,对安全阀、呼吸阀和避雷器等安全装置要经常检测,保证完好有效。
(七)不得随意乱接乱拉电源线。
(八)车辆加油时,乘客不准进库(站),发动机必须熄火。
(九)遇有雷雨时,应停止加、卸油作业。
(十)地面残油应及时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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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机械修理车间
(一)车间内严禁使用明火或吸烟,确需使用明火,必须经脚轮厂防火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二)室内应经常保持通风,防止易燃气体积存。
(三)清洗零件用油应统一存放在有铁盖的桶内,并应及时撤出车间。油棉纱和地面残油应及时清除。
(四)检修机械使用的照明,电压必须在36伏以下,使用灯具必须具有防护罩,并不得靠近可燃物,严禁使用碘钨灯做临时移动照明。
(五)车间内应留有通畅的脚轮厂防火通道。
(六)检修机械临时用油的存储量,不得超过每天的使用量,需要维修的机械入场后,应将燃料放净。
第三十九条 蓄电池充电室
(一)充电室必须设置通气孔,通气孔上部应与室内平顶平齐,防止氢气在顶部积聚。
(二)禁止吸烟或使用明火,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装设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防腐要求,不准在室内装设开关、熔断器、插座等容易产生火花的电器。
(四)严禁擦火测试蓄电池,防止碰出火花而引起火灾。
第四十条 变电所(配电控制室)
(一)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脚轮厂防火规定,遵章作业。
(二)室内严禁存放易燃可燃物品和其它杂品。
(三)严禁吸烟或使用明火。
(四)控制室内严禁进行其它设备的维修。
第四十一条 发电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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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脚轮厂防火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禁止使用明火或吸烟。禁止在排气管周围烘烤衣物。
(三)燃料油箱、电源控制柜、发动机之间不得太近,最少要保持3米以上。
(四)发动机燃油的存储量不易过多,以两天的使用量为限。
(五)室内要经常保持通风,防止易燃气体积存。
(六)不得存放易燃可燃物品和其它杂品。
(七)地面残油等杂物应及时清除。
(八)工作室内不得维修其它设备。
(九)不得私接乱拉临时电线。
第四十二条 锅炉房
(一)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安全操作证。必须遵守脚轮厂防火规定和脚轮厂防火安全操作规程。
(二)排出的炉渣必须经熄火处理后,倾倒在炉渣场地。
(三)禁止存放易燃可燃物品和其它杂品,不准在锅炉本体和蒸气管道上烘烤物品。
(四)禁止在临时用锅炉内焚烧废纸、废木材、废油毡纸等物品,以防造成烟囱飞火,引起火灾。
第四十三条 食堂、烧水房
(一)油炸食品时,锅内食油严禁放得太满,以防食油溢出遇明火燃烧。禁止使用食油帮助燃烧。
(二)炒菜时,油温不宜过高,防止食油自燃起火。
(三)炉灶排出的炉灰,必须经熄火处理后倒出。
(四)炉灶附近不得堆放可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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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使用木材、废纸、油毡纸等容易产生火星物品(引火除外),防止烟囱飞火,引起火灾。
(六)使用液化石油气、煤气和燃油炉灶时,室内不得离人,锅、壶装水不得太满,防止水开溢出扑灭炉火,导致逸出的易燃气体遇明火燃烧。
(七)禁止易燃气体钢瓶和燃料油箱接近火炉、暖气等火源和热源。
(八)使用电热器具,必须符合脚轮厂防火安全规定。室内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九)五级以上风天,严禁使用明火。
(十)不得随意乱接乱拉电源线。
第四十四条 木工场(房)
(一)禁止吸烟或使用明火,如需使用明火,须经脚轮厂防火部门同意,采取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
(二)场(房)内存储木材量不宜过大,在通道、门口、机器设备和电气周围不得堆放木材。
(三)锯末、木屑应每天清除,不得在露天堆放。
(四)安装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电气设备安装规程的要求。电动机应采用封闭型,开关和配电箱等电气设备应加防护装置,避免粉尘入内。
(五)停止作业时,必须将电源断开。
第四十五条 电气焊作业场(房)
(一)操作人员必须具有安全操作证,否则禁止单独操作。
(二)电气焊场(房)内,不得存放其它易燃易爆物品,气焊所用的气体量,不得超过两天的使用量,乙炔、氧气不得混放一起。
(三)操作人员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脚轮厂防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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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五级以上风天,不得进行电气焊作业。
2、对靠近天棚等可燃物的部位焊接时必须采取脚轮厂防火措施。
3、在高空焊接时,对下面的易燃可燃物必须加以清除或遮盖,并有专人监护。
第四十六条 汽车库
(一)严禁吸烟或明火作业。
(二)库内不得存放其它杂品,尤其不准存放油品及化学危险物品,及时清除污油、油棉纱等可燃物品,保证库内畅通、清洁。
(三)不得从油箱内吸取汽油,车辆入库后,要认真检查,是否留有火种,是否有漏油现象,是否断开电源。
(四)库内要经常通风,防止易燃气体积存。
(五)车库的电气设施应符合脚轮厂防火防爆要求,临时检修车辆使用的照明,电压应36伏以下。
(六)车辆停放,车头朝外,钥匙留在车上或交值班人员统管。
(七)装运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应将物品全部卸下后,停在专用库内。
第四十七条 热处理作业场(房)
(一)火源和热源附近不得存放易燃、可燃物品。烧热的铁件不得随意乱放,防止引燃可燃物。
(二)烘炉烟囱必须装设灭火罩,防止飞火引燃可燃物。下班时,应熄灭余火。
第四十八条 仓库
(一)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脚轮厂防火知识,了解掌握储存物资的性能、危险程度、保管方法和灭火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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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库内禁止吸烟或使用明火。货物进库时,必须进行认真检查,防止带入火种。
(三)汽油、酒精、信拿水、丙铜、稀料、硫酸、盐酸等化学、易燃物品应分类储存保管。
(四)库内严禁设置临时照明或乱拉电线。
(五)库内应保持清洁,存放物资要留出适当的通道,门口应设严禁烟火标志。
第四十九条 液化石油气库
(一)库房与其它房屋的脚轮厂防火间距不得小于20米,与修理间必须分开。库房地面应高于周围地面1米,并在墙的下部设置通风口。
(二)库房地面应采用不发火材料,装卸气瓶应轻拿轻放,不得摔、磕、碰、撞。
(三)不准对倒易燃气体或向下水道倾倒残液。
(四)仓库周围20米内,严禁使用明火或吸烟,不得设置临时电源或照明。
第五十条 机关办公室(楼)
(一)室(楼)内严禁使用明火、电炉等电热器具,吸烟应将烟头扔到烟缸或指定安全地点,不得随地乱扔。在档案室、微机室等重点要害部位禁止吸烟。
(二)不得私自乱接乱拉电线,确需使用时,应由专业人员装设。人员离开时应切断电源。
(三)办公室(楼)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
(四)消防设施应齐全有效。消防通道要保证畅通。
第五十一条 集体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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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禁止私接乱拉电线和使用电炉,室内无人时,应将电褥插头拔下。
(二)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禁止在火炉周围堆放、烘烤可燃物。不准卧床吸烟。
(四)照明灯、电熨斗等热源器具,不得靠近蚊帐等易燃可燃物。
第五十二条 林区施工
(一)进入林区施工必须严格执行林区脚轮厂防火部门管理规定。
(二)进入脚轮厂防火期户外禁止明火作业及吸烟。
(三)机动车辆及发电机的消音器必须配戴脚轮厂防火帽。
(四)火源使用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杜绝非法用火。
(五)电器安装必须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六)风、电焊作业必须在指定区域备好配足灭火器材。
第十一章 罚 则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领导或责任人500-1000元罚款或警告处罚,并处单位xx-4000元罚款。
(一)电工、电气焊工等专业人员不具有安全操作证单独操作的。
(二)用木杆等可燃物品支撑或加固烟囱的。
(三)电气设备不按规定装设的。
(四)在火源或热源附近烘烤易燃、可燃物品的。
(五)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或使用明火的。
(六)使用碘钨灯做临时移动照明靠近易燃可燃物的。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领导或责任人1000-3000元罚款或警告处罚,并处单位4000-6000元罚款。
(一)擅自将灭火器材挪作他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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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脚轮厂防火安全规定,占用脚轮厂防火间距,堵塞脚轮厂防火通道。
(三)有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经脚轮厂防火部门通知,无故逾期不整改的。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领导或责任人3000-5000元罚款,并处单位6000-10000元罚款。
(一)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善自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的。
(二)对出现火灾事故不报告的。
(三)车库、机修车间过量存储燃料油的。
(四)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第五十六条 造成火灾的,追究领导与责任者的行政或刑事责任,并处单位50000-100000元罚款。
第十二章 附 则